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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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区议会选举

1999年区议会选举报告书(3.4.2000)

第 二 章 - 选 民 登 记
第 一 节 投 票 资 格 及 登 记 资 格
第 二 节 选 民 登 记 工 作
第 叁 节 一 九 九 九 年 地 方 选 区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及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第 四 节 为 选 民 编 配 区 议 会 选 区
第 五 节 区 议 会 选 举 的 选 民 登 记 册
第 一 节 - 投 票 资 格 及 登 记 资 格
2.1 就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举 行 的 首 届 区 议 会 选 举 而 言 ,《 区 议 会 条 例 》 规 定 , 只 有 已 登 记 的 选 民 , 即 名 列 现 有 地 方 选 区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上 的 人 士 , 才 有 投 票 的 资 格 。 现 有 地 方 选 区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由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根 据 《 立 法 会 条 例 》 编 製 ,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叁 月 叁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发 表 。
2.2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上 登 记 为 地 方 选 区 选 民 的 人 士,必 须 符 合 以 下 《 立 法 会 条 例 》 所 规 定 的 资 格 ︰ (a)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叁 月 叁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年 满 18 岁 ;
(b)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c)通 常 居 住 於 香 港 , 而 其 登 记 申 请 书 呈 报 的 住 址 是 其 在 香 港 唯 一 或 主 要 的 居 所 ;
(d)持 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或 已 申 请 新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补 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以 及
(e)没 有 丧 失 登 记 为 选 民 的 资 格 。
第 二 节 - 选 民 登 记 工 作
2.3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上 登 记 为 选 民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 在 截 止 日 期 前 约 一 个 月 , 若 干 个 政 府 部 门 联 手 开 展 一 项 全 面 的 选 民 登 记 工 作 ,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鼓 励 合 资 格 市 民 登 记 为 选 民 , 并 提 醒 已 搬 迁 的 选 民 申 报 新 地 址 。 至 於 选 民 登 记 方 面 , 当 局 的 工 作 重 点 在 於 年 龄 介 乎 18 至 25 岁 的 年 青 人 , 原 因 是 这 个 年 龄 组 别 的 人 士 登 记 为 选 民 的 比 率 一 向 偏 低 。 在 选 管 会 以 下 成 立 的 宣 传 工 作 小 组 , 积 极 监 督 这 些 政 府 决 策 局 及 部 门 在 支 援 选 民 登 记 工 作 方 面 所 策 划 和 举 行 的 宣 传 及 推 广 活 动 。 当 局 通 过 电 视 及 电 台 节 目 、 政 府 宣 传 短 片 及 文 告 、 报 章 广 告 及 海 报 , 进 行 一 连 串 活 动 。 当 局 亦 已 在 人 流 较 多 的 地 点 设 立 选 民 登 记 柜 位 , 并 在 新 的 私 人 住 宅 区 进 行 家 访 。
2.4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截 止 登 记 为 止 , 选 举 事 务 处 共 接 获 约160,000 份 登 记 申 请 表 。 新 登 记 的 选 民 人 数 为 92,000 人 , 其 中 年 龄 介 乎 18 至 25 岁 的 年 青 选 民 有 46,000 人 。
第 叁 节 - 一 九 九 九 年 地 方 选 区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及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2.5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发 表 。 该 登 记 册 载 列 ︰
(a) 名 列 一 九 九 八 年 叁 月 发 表 的 登 记 册 上 的 选 民 的 个 人 资 料 ,这 些 资 料 已 由 选 举 事 务 处 根 据 收 到 的 申 报 或 其 他 资 料 加 以 修 订 及 更 正 ; 以 及
(b)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或 以 前 申 请 登 记 的 合 资 格 新 选 民 的 个 人 资 料 。
2.6 在 发 表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的 同 时 , 当 局 亦 公 布 一 份 遭 剔 除 者 名 单 。 名 单 包 括 下 述 人 士 的 姓 名 和 个 人 资 料 ︰ 曾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上 登 记 , 但 并 无 名 列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内 , 并 且 不 再 会 名 列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内 的 人 士 。 这 些 人 士 就 是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据 合 理 理 由 确 信 他 们 已 被 取 消 资 格 或 不 再 有 资 格 登 记 的 人 士 , 例 如 他 们 已 去 世 , 或 相 信 他 们 已 搬 家 , 但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并 不 知 其 新 的 主 要 住 址 。
2.7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及 遭 剔 除 者 名 单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至 叁月 一 日 期 间 供 市 民 查 阅 。 在 这 段 期 间 , 市 民 可 就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上 的 任 何 记 项 , 向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提 出 反 对 。 如 申 请 人 申 请 登 记 被 拒 , 又 或 任 何 人 士 的 姓 名 出 现 在 遭 剔 除 者 名 单 上 , 均 可 就 其 情 况 或 被 除 名 一 事 提 出 申 索 。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叁 月 一 日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止 , 当 局 共 接 获 四 宗 关 於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申 索 。 这 些 申 索 转 交 审 裁 官 ( 一 名 司 法 机 构 人 员 ) 审 议 和 作 出 决 定 。 审 裁 官 判 其 中 叁 宗 申 索 得 直 , 而 驳 回 另 外 一 宗 。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亦 藉 此 机 会 寻 求 并 取 得 审 裁 官 的 同 意 , 把 54 位 人 士 的 姓 名 加 入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内 。 这 些 人 士 申 请 登 记 曾 被 拒 , 理 由 是 他 们 并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不 过 , 他 们 理 应 获 纳 入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内 , 因 为 在 临 时 选 民 登 记 册 发 表 後 , 入 境 事 务 处 向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确 定 , 这 些 人 士 已 成 为 永 久 性 居 民 。
2.8 当 局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叁 月 二 十 六 日 发 表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 登 记 册上 共 有 2,832,524 名 选 民 的 资 料 。 选 民 的 年 龄 及 性 别 概 览 载 於 附 录 一 。
第 四 节 - 为 选 民 编 配 区 议 会 选 区
2.9 《 区 议 会 条 例 》 规 定 , 就 首 届 区 议 会 选 举 而 言 , 选 举 登 记 主 任 必 须 按 照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内 所 记 录 的 住 址 , 为 选 民 编 配 区 议 会 选 区 , 而 选 民 只 可 在 该 区 议 会 选 区 内 投 票 。 在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 宣 布 划 定 首 届 区 议 会 选 举 的 390 个 区 议 会 选 区 後 , 选 举 事 务 处 随 即 开 始 按 照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叁 月 二 十 六 日 发 表 的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内 所 记 录 的 选 民 地 址 , 把 283 万 名 选 民 逐 一 编 配 入 390 个 区 议 会 选 区 中 的 所 属 选 区 。 编 配 工 作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底 完 成 。
2.10 为 使 选 民 及 早 了 解 他 们 是 否 已 获 编 配 正 确 的 区 议 会 选 区 , 选 举事 务 处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初 向 每 名 选 民 发 出 一 份 通 知 , 告 知 其 所 获 编 配 的 区 议 会 选 区 , 以 及 其 须 於 十 一 月 区 议 会 选 举 时 前 往 投 票 的 投 票 站 。 发 出 通 知 後 不 久 , 选 举 事 务 处 已 接 获 一 些 选 民 的 意 见 , 表 示 区 议 会 选 区 编 配 不 当 。 在 大 部 分 个 案 中 , 有 关 选 民 均 居 住 於 偏 远 乡 村 , 但 选 举 事 务 处 职 员 在 编 配 工 作 时 所 使 用 的 地 图 , 并 无 正 确 显 示 这 些 乡 村 的 确 实 位 置 。 选 举 事 务 处 即 时 就 所 有 个 案 作 出 补 救 , 并 早 在 选 举 前 , 适 当 地 通 知 有 关 选 民 其 所 属 的 正 确 区 议 会 选 区 及 投 票 站 。 然 而 , 有 一 个 个 案 只 是 在 选 举 之 後 才 提 请 选 举 事 务 处 注 意 。 在 这 个 案 中 , 某 乡 村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起 , 按 当 时 使 用 的 地 图 上 所 示 的 位 置 被 划 入 某 一 区 议 会 选 区 。 自 此 以 後 , 所 有 地 址 在 该 乡 村 範 围 内 的 选 民 均 被 编 配 入 该 区 议 会 选 区 。 不 过 , 实 际 上 该 乡 村 是 横 跨 两 个 区 议 会 选 区 的 。 换 言 之 , 一 些 居 住 在 该 乡 村 的 选 民 应 被 编 配 入 邻 近 的 区 议 会 选 区 。 直 至 选 管 会 的 投 诉 处 理 会 接 获 一 名 候 选 人 的 投 诉 後 , 选 举 事 务 处 才 得 知 此 编 配 不 当 情 况 。 不 过 , 所 涉 及 的 选 民 人 数 对 两 个 区 议 会 选 区 的 选 举 结 果 并 无 影 响 。 由 於 上 述 村 民 从 未 就 原 有 的 编 配 情 况 提 出 任 何 投 诉 , 选 管 会 将 会 在 检 讨 二 零 零 叁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的 区 议 会 选 区 分 界 时 , 谘 询 有 关 村 民 的 意 见 , 了 解 他 们 是 否 想 维 持 现 况 , 即 继 续 隶 属 於 已 获 编 配 的 区 议 会 选 区 , 或 有 意 重 新 编 配 入 邻 近 的 区 议 会 选 区 。
第 五 节 - 区 议 会 选 举 的 选 民 登 记 册
2.11 区 议 会 选 举 的 选 民 登 记 册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发 表 。 选 举 事 务 处 及 各 民 政 事 务 处 均 备 有 这 份 选 民 登 记 册 , 供 市 民 查 阅 。 鑑 於 市 民 日 益 关 注 保 护 个 人 资 料 的 问 题 , 区 议 会 选 举 的 选 民 登 记 册 只 记 录 选 民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而 并 非 如 以 往 的 选 民 登 记 册 一 样 , 连 选 民 的 身 分 證 号 码 和 性 别 也 一 併 刊 登 出 来 。 由 於 并 无 任 何 情 况 显 示 这 项 新 安 排 对 选 民 登 记 册 的 完 整 性 和 透 明 度 有 任 何 不 良 影 响 , 因 此 选 管 会 认 为 , 日 後 继 续 实 施 这 项 有 关 选 民 登 记 册 的 安 排 是 恰 当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