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区议会选举
1999年区议会选举报告书(3.4.2000)
第 叁 章 - 选 举 安 排
第 一 节 | 区 议 会 选 区 分 界 |
第 二 节 | 选 举 指 引 及 规 例 |
第 叁 节 | 提 名 顾 问 委 员 会 (A) 拟 议 的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活 动 指 引 (B) 规 例 (C)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活 动 指 引 |
第 四 节 |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
第 五 节 | 投 票 安 排 (A) 投 票 站 (B) 禁 止 拉 票 区 和 禁 止 逗 留 区 (C) 印 章 |
第 六 节 | 点 票 安 排 |
第 一 节 - 区 议 会 选 区 分 界
3.1 | 首 届 区 议 会 选 举 共 分 390 个 区 议 会 选 区 , 每 一 选 区 须 选 出 一 位 民 选 议 员 。 选 管 会 根 据 《 选 管 会 条 例 》 所 定 準 则 , 初 步 定 出 390 个 区 议 会 选 区 的 分 界 , 并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叁 月 二 十 二 日 至 四 月 十 七 日 四 星 期 内 , 就 建 议 谘 询 公 众 意 见 。 经 充 分 考 虑 公 众 意 见 後 , 选 管 会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就 选 区 分 界 建 议 向 行 政 长 官 提 交 报 告 。 有 关 建 议 获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通 过 , 选 管 会 的 报 告 亦 提 交 立 法 会 省 览 。 有 关 公 众 就 临 时 建 议 所 提 出 的 意 见 、 建 议 的 理 由 , 以 及 显 示 390 个 区 议 会 选 区 分 界 划 定 的 地 图 , 载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的 选 管 会 报 告 。 |
第 二 节 - 选 举 指 引 及 规 例
(A) 拟 议 的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活 动 指 引
(A) 拟 议 的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活 动 指 引
3.2 |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 选 管 会 通 过 传 媒 广 告 及 发 布 会 , 邀 请 公 众 人 士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起 至 五 月 十 一 日 止 的 30 天 内 , 就 拟 议 的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活 动 指 引 (" 拟 议 指 引 ") 提 交 书 面 申 述 , 以 及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叁 日 举 行 的 谘 询 大 会 上 提 出 口 头 申 述 。 |
3.3 | 选 管 会 安 排 在 18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及 选 举 事 务 处 派 发 拟 议 指 引 , 并 安 排 把 拟 议 指 引 及 当 中 个 别 章 节 送 交 可 能 对 有 关 课 题 特 别 感 兴 趣 的 组 织 。 该 等 组 织 包 括 立 法 会 、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 临 时 区 议 会 、 政 党 或 政 治 团 体 、 大 众 传 播 机 构 、 高 等 院 校 及 专 上 院 校 , 以 及 大 厦 管 理 组 织 。 |
3.4 |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谘 询 期 届 满 时 , 选 管 会 共 收 到 28 份 书 面 申 述 。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叁 日 谘 询 大 会 上 所 提 出 的 主 要 问 题 , 与 书 面 申 述 所 提 的 问 题 类 似 。 所 收 到 的 意 见 , 大 多 涉 及 拟 议 指 引 所 提 出 的 各 项 主 要 新 措 施 , 即 以 有 "Tick" 号 的 印 章 填 划 选 票 、 选 民 登 记 册 的 格 式 、 禁 止 拉 票 区 、 提 交 选 举 广 告 副 本 以 供 存 案 的 时 间 , 以 及 对 参 选 的 传 媒 人 物 及 扬 声 器 的 使 用 所 作 出 的 规 限 。 |
(B) 规 例
2.5 | 选 管 会 在 审 慎 考 虑 有 关 公 众 申 述 後 , 制 定 《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名 顾 问 委 员 会 ( 区 议 会 )) 规 例 》 及 《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 选 举 程 序 )( 区 议 会 ) 规 例 》 (" 《 区 议 会 选 举 程 序 规 例 》 ") , 并 分 别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七 日 及 六 月 四 日 把 上 述 两 项 规 例 刊 登 宪 报 。 选 管 会 在 考 虑 过 公 众 就 拟 议 指 引 提 出 的 意 见 後 , 采 纳 了 下 列 多 项 主 要 改 善 措 施 , 并 收 纳 在 《 区 议 会 选 举 程 序 规 例 》 中 : (a) 以 有 "Tick" 号 的 印 章 填 划 选 票 , 以 便 简 化 填 划 选 票 及 点 票 的 工 作 ; (b) 为 了 进 一 步 保 障 个 人 资 料 的 私 隐 , 供 公 众 查 阅 的 区 议 会 选举 选 民 登 记 册 只 会 刊 载 选 民 的 姓 名 、 地 址 及 选 区 , 而 他 们 的 身 分 證 号 码 及 性 别 资 料 则 不 再 公 开 ; (c) 稍 为 放 宽 在 禁 止 拉 票 区 内 的 拉 票 活 动 , 以 便 拉 票 活 动 可 在 禁 止 拉 票 区 裏 的 建 築 物 内 ( 投 票 站 所 在 的 那 幢 除 外 ) , 高 於 或 低 於 街 道 的 楼 层 逐 户 进 行 ; 以 及 (d) 放 宽 有 关 候 选 人 须 将 其 选 举 广 告 副 本 送 交 选 举 主 任 存 案 的 规 定 , 以 便 选 举 广 告 可 在 展 示 後 七 天 内 ( 而 非 展 示 前 ) 送 交 选 举 主 任 存 案 。 上 述 两 项 规 例 已 分 别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及 七 月 七 日 在 无 须 修 订 的 情 况 下 , 获 立 法 会 通 过 。 |
(C)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活 动 指 引
3.6 | 在 立 法 会 通 过 上 述 两 项 规 例 後 不 久 , 选 管 会 便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十 叁 日 发 表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活 动 指 引 ( " 指 引 " ) 的 定 稿 。 除 上 文 第 3.5 段 所 述 的 新 法 定 措 施 外 , 指 引 亦 载 述 了 下 列 因 应 公 众 就 拟 议 指 引 所 提 出 的 意 见 而 作 修 改 的 非 法 定 措 施 : (a) 如 候 选 人 本 身 是 节 目 主 持 、 经 常 参 与 节 目 者 或 是 定 期 撰 稿 的 专 栏 作 家 , 在 提 名 期 开 始 後 进 行 竞 选 活 动 期 间 , 不 应 以 该 等 身 分 出 席 任 何 节 目 或 撰 稿 ; 以 及 (b) 候 选 人 不 得 在 晚 上 九 时 至 早 上 九 时 进 行 竞 选 活 动 时 使 用 扬 声 器 。 |
3.7 | 指 引 以 浅 白 易 懂 的 文 字 解 释 《 区 议 会 选 举 程 序 规 例 》 中 多 项 重 要 条 文 、 其 他 选 举 法 例 的 主 要 条 文 , 以 及 选 管 会 所 制 定 , 与 候 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进 行 选 举 活 动 有 关 的 各 项 指 引 及 规 例 。 指 引 内 容 详 尽 , 并 已 尽 量 涵 盖 与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有 关 的 各 方 面 事 宜 , 以 便 使 用 者 遇 到 与 选 举 安 排 有 关 的 疑 难 与 问 题 时 , 可 即 时 参 考 。 此 外 , 为 实 施 一 项 一 九 九 八 年 立 法 会 换 届 选 举 检 讨 所 提 出 的 建 议 , 选 管 会 已 就 指 引 编 製 索 引 , 务 求 使 用 者 在 参 考 及 翻 查 有 关 资 料 时 , 更 为 方 便 快 捷 。 |
3.8 | 为 使 各 有 关 方 面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七 日 提 名 期 开 始 前 , 有 充 分 时 间 熟 悉 指 引 内 容 , 选 管 会 迅 速 向 立 法 会 、 两 个 临 时 市 政 局 、 临 时 区 议 会 、 各 类 组 织 、 传 媒 、 高 等 院 校 、 学 校 、 大 厦 管 理 公 司 、 互 助 委 员 会 和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派 发 指 引 。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及 选 举 事 务 处 亦 备 有 足 量 的 指 引 文 本 ( 钉 装 版 或 光 碟 版 俱 备 ) , 供 公 众 索 阅 。 此 外 , 指 引 亦 上 存 於 选 管 会 的 网 页 , 方 便 市 民 透 过 互 联 网 查 阅 有 关 资 料 。 |
第 叁 节 - 提 名 顾 问 委 员 会
3.9 | 选 管 会 委 出 五 个 提 名 顾 问 委 员 会 (" 顾 问 委 员 会 ") 。 他 们 的 任 命 分 别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四 日 及 七 月 十 六 日 在 宪 报 刊 登 。 顾 问 委 员 会 负 责 就 候 选 人 是 否 符 合 提 名 资 格 的 问 题 , 向 準 候 选 人 及 选 举 主 任 提 供 意 见 。 每 个 顾 问 委 员 会 由 一 位 具 有 不 少 於 十 年 资 历 的 法 律 执 业 者 组 成 。 他 们 分 别 是 ︰ 骆 应 淦 先 生 ( 资 深 大 律 师 ) 、 王 正 宇 先 生 ( 资 深 大 律 师 ) 、 何 炳 堃 先 生 、 罗 志 力 先 生 及 简 锦 材 先 生 , 任 期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四 日 起 至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止 。 在 此 期 间 , 準 候 选 人 及 选 举 主 任 分 别 提 交 了 十 份 及 四 份 申 请 , 要 求 顾 问 委 员 会 提 供 意 见 。 |
第 四 节 -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3.10 |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至 二 十 日 的 提 名 期 间 , 选 举 主 任 共 接 获 800 份 候 选 人 提 名 书 。 在 800 名 获 提 名 的 候 选 人 中 : (a) 有 一 名 在 提 名 期 结 束 前 已 退 出 竞 选 ; (b) 有 一 名 被 选 举 主 任 根 据 顾 问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裁 定 提 名 无 效 ; (c) 有 76 名 被 裁 定 获 有 效 提 名 , 并 在 无 竞 逐 对 手 的 情 况 下 自 动 当 选 ; 以 及 (d) 其 馀 722 名 被 裁 定 获 有 效 提 名 , 分 别 在 314 个 区 议 会 选 区 中 竞 逐 。 上 文 (b) 项 所 述 被 裁 定 提 名 无 效 的 候 选 人 , 即 北 区 凤 翠 选 区 的 连 遂 莲 女 士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向 高 等 法 院 提 出 选 举 呈 请 。 选 举 主 任 认 为 , 她 在 紧 接 其 获 提 名 前 的 叁 年 期 间 并 非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 她 指 称 这 项 决 定 并 不 正 确 。 此 事 现 正 由 法 院 处 理 。 |
第 五 节 - 投 票 安 排
(A) 投 票 站
(A) 投 票 站
3.11 | 每 个 区 议 会 选 区 设 有 最 少 一 个 投 票 站 。 区 议 会 选 区 的 範 围 越 大 或 选 区 的 选 民 人 数 越 多 , 设 置 的 投 票 站 也 会 越 多 。 选 举 事 务 处 在 物 色 适 当 的 投 票 站 时 , 搜 集 有 关 不 同 地 域 发 展 情 况 的 资 料 , 以 及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专 员 特 别 就 地 方 特 色 提 供 的 意 见 , 并 加 以 仔 细 研 究 。 总 选 举 事 务 主 任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刊 登 的 宪 报 公 告 , 指 定 390 个 区 议 会 选 区 的 539 个 投 票 站 。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投 票 日 当 天 , 只 有 设 於 314 个 区 议 会 选 区 的 432 个 投 票 站 开 放 运 作 。 馀 下 的 107 个 投 票 站 因 位 於 无 竞 逐 的 区 议 会 选 区 而 无 须 使 用 。 获 招 募 管 理 该 432 个 投 票 站 的 公 务 员 超 过 9,000 名 。 |
(B) 禁 止 拉 票 区 和 禁 止 逗 留 区
3.12 | 一 九 九 八 年 立 法 会 选 举 證 明 , 设 置 禁 止 拉 票 区 和 禁 止 逗 留 区 这 两 项 计 划 确 能 有 效 地 为 选 民 提 供 安 全 无 阻 的 通 道 , 并 确 保 选 民 在 前 往 投 票 站 的 途 中 不 会 受 到 不 适 当 的 骚 扰 。 正 如 一 九 九 八 年 立 法 会 选 举 的 安 排 ,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也 实 施 了 这 些 计 划 , 并 作 出 了 若 干 修 改 。 修 改 详 情 载 於 上 文 第 3.5(c) 段 。 投 票 站 的 禁 止 拉 票 区 和 禁 止 逗 留 区 , 由 有 关 选 举 主 任 在 考 虑 有 关 投 票 站 的 地 点 和 当 地 地 理 状 况 後 指 定 。 有 关 候 选 人 事 先 早 已 得 知 禁 止 拉 票 区 和 禁 止 逗 留 区 的 範 围 , 并 获 发 有 关 的 平 面 图 。 在 投 票 日 , 选 举 主 任 须 在 投 票 站 或 投 票 站 附 近 张 贴 公 告 , 显 示 禁 止 拉 票 区 和 禁 止 逗 留 区 的 範 围 。 除 第 3.5(c) 段 所 述 的 情 况 外 , 禁 止 拉 票 区 内 严 禁 进 行 任 何 拉 票 活 动 , 而 在 禁 止 逗 留 区 内 ,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逗 留 或 遊 荡 。 投 票 站 主 任 有 权 维 持 禁 止 拉 票 区 内 和 禁 止 逗 留 区 内 的 秩 序 。 |
(C) 印 章
3.13 | 采 用 以 刻 有 "Tick" 号 的 印 章 填 划 选 票 的 方 式 , 以 取 代 过 往 选 举 中 以 笔 填 划 选 票 的 办 法 , 在 香 港 选 举 史 上 尚 属 首 次 。 选 管 会 认 为 , 这 项 安 排 远 较 过 往 的 方 法 更 方 便 选 民 , 也 有 助 简 化 投 票 程 序 。 |
3.14 | 使 用 印 章 的 构 思 源 自 以 往 的 经 验 。 以 往 的 经 验 显 示 , 不 少 选 民 不 按 规 定 划 上 "Tick" 号 , 而 祗 是 自 行 以 笔 随 己 意 标 示 出 所 选 择 的 候 选 人 。 是 以 ,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选 票 被 裁 定 无 效 。 盖 印 的 使 用 提 供 了 一 种 划 一 填 划 选 票 手 法 。 当 初 预 料 选 票 上 出 现 意 思 含 糊 记 号 的 机 会 亦 将 会 减 至 最 低 , 而 问 题 选 票 或 废 票 的 数 目 也 会 因 而 减 少 。 事 实 上 , 印 章 果 能 收 到 预 期 的 效 果 。 因 无 明 确 选 择 而 变 作 无 效 的 选 票 仅 占 选 票 总 数 的 0.08% , 而 一 九 九 四 年 区 议 会 一 般 选 举 的 有 关 数 字 则 为 0.17% 。 有 关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中 不 获 接 纳 选 票 的 详 尽 分 析 载 於 附 录 二 。 问 题 选 票 或 废 票 减 少 , 有 助 缩 短 点 票 所 花 的 时 间 , 因 而 大 大 减 少 了 出 现 延 误 的 情 况 , 否 则 , 当 局 便 须 为 决 定 可 否 接 受 该 等 选 票 而 要 花 颇 长 时 间 , 因 而 造 成 延 误 。 印 章 的 设 计 有 助 方 便 视 觉 受 损 的 选 民 使 用 印 章 投 票 。 印 章 呈 橙 、 黑 两 色 , 带 有 中 立 的 意 味 , 因 为 该 等 颜 色 不 会 令 人 联 想 起 代 表 候 选 人 所 属 任 何 政 治 组 织 的 颜 色 。 |
3.15 | 由 於 采 用 盖 印 方 式 在 选 举 中 属 创 举 , 因 此 选 举 事 务 处 进 行 了 一 连 串 测 试 , 以 确 保 印 章 可 行 耐 用 。 测 试 结 果 显 示 , 只 消 数 秒 , 印 在 纸 上 的 墨 水 即 乾 透 , 而 印 章 可 供 盖 印 2,000 次 左 右 。 为 确 保 投 票 日 当 天 有 足 够 印 章 可 供 使 用 , 选 举 事 务 处 订 製 了 约 30,000 个 印 章 。 选 民 、 候 选 人 及 投 票 站 和 点 票 站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意 见 均 显 示 , 印 章 极 受 欢 迎 。 |
第 六 节 - 点 票 安 排
3.16 | 选 管 会 的 决 定 是 在 18 个 地 方 行 政 区 各 设 一 个 点 票 站 , 以 进 行 点 票 工 作 。 选 举 事 务 处 并 设 立 了 一 个 内 部 工 作 小 组 , 与 各 选 举 主 任 进 行 磋 商 , 定 出 有 关 程 序 的 细 节 。 在 物 色 拟 指 定 为 每 个 地 方 行 政 区 的 点 票 站 场 地 时 , 也 曾 徵 询 有 关 选 举 主 任 的 意 见 。 计 算 人 手 需 求 时 , 则 以 区 议 会 选 区 数 目 和 地 方 行 政 区 内 的 选 民 人 数 为 依 据 。 获 招 募 担 任 点 票 站 工 作 人 员 的 公 务 员 逾 1,000 名 。 |
3.17 | 选 举 事 务 处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 为 所 有 点 票 站 工 作 人 员 举 行 了 一 个 工 作 简 介 会 。 此 外 , 为 使 点 票 站 工 作 人 员 更 熟 悉 点 票 程 序 的 细 节 , 并 让 他 们 有 亲 手 点 票 的 实 际 经 验 , 选 举 事 务 处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起 , 为 18 区 的 点 票 小 组 逐 一 举 办 历 时 半 日 的 模 拟 点 票 工 作 坊 。 各 选 举 主 任 及 助 理 选 举 主 任 也 有 出 席 。 选 举 事 务 处 亦 製 备 录 影 带 , 分 发 予 点 票 站 工 作 人 员 , 作 为 参 考 材 料 。 整 体 反 应 显 示 , 模 拟 点 票 实 习 非 常 有 用 , 因 为 点 票 主 任 可 从 而 洞 察 在 点 票 期 间 可 能 出 现 的 突 发 问 题 , 并 构 思 如 何 更 妥 善 地 策 划 、 组 织 和 监 察 实 际 点 票 工 作 。 |
3.18 | 筹 备 工 作 的 另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 就 是 在 投 票 日 之 前 设 置 分 区 点 票 站 。 每 个 分 区 点 票 站 的 布 置 方 法 , 由 选 举 主 任 在 选 举 事 务 处 的 同 意 下 制 定 。 各 分 区 点 票 站 均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晚 上 八 时 前 设 置 妥 当 , 準 备 迎 接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晚 上 十 时 叁 十 分 投 票 结 束 後 随 即 展 开 的 工 作 。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下 午 一 时 叁 十 分 , 逾 810,000 张 选 票 顺 利 点 算 妥 当 。 从 这 点 看 来 , 为 点 票 安 排 而 投 入 的 大 量 资 源 , 也 可 谓 用 得 其 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