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区议会选举
1999年区议会选举报告书(3.4.2000)
第 八 章 - 投 诉
第 一 节 | 投 诉 途 径 及 投 诉 处 理 会 |
第 二 节 | 投 诉 性 质 及 类 别 |
第 叁 节 | 处 理 投 票 日 的 投 诉 |
第 四 节 | 调 查 结 果 |
第 五 节 | 投 诉 效 用 |
第 一 节 - 投 诉 途 径 及 投 诉 处 理 会
8.1 | 与 选 举 有 关 的 投 诉 可 向 四 个 部 门 提 出 , 那 是 警 方 、 廉 署 、 选 举 主 任 及 以 选 举 事 务 处 为 其 执 行 部 门 的 选 管 会 或 其 投 诉 处 理 会 。 |
8.2 | 在 选 管 会 方 面 , 该 委 员 会 为 处 理 投 诉 而 成 立 了 投 诉 处 理 会 。 投 诉 处 理 会 包 括 选 管 会 的 叁 名 委 员 和 区 域 法 院 周 兆 熊 法 官 。 |
8.3 | 在 投 诉 处 理 会 四 名 成 员 之 下 分 别 成 立 了 四 个 审 核 小 组 。 这 几 个 审 核 小 组 处 理 投 诉 的 轮 值 表 如 下 : 接 获 投 诉 的 日 期: 星 期 二 及 星 期 叁 审 核 投 诉 的 成 员: 胡 国 兴 法 官 接 获 投 诉 的 日 期: 星 期 四 审 核 投 诉 的 成 员: 梁 乃 鹏 先 生 接 获 投 诉 的 日 期: 星 期 五 审 核 投 诉 的 成 员: 成 小 澄 博 士 接 获 投 诉 的 日 期: 星 期 六 及 星 期 日 审 核 投 诉 的 成 员: 周 兆 熊 法 官 |
8.4 | 投 诉 处 理 会 从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起 开 始 接 收 投 诉 。 处 理 投 诉 的 工 作 直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区 议 会 选 举 举 行 後 的 45 日 ( 即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 才 停 止 。 由 於 就 每 宗 投 诉 进 行 的 调 查 至 少 需 时 14 个 工 作 天 才 能 完 成 , 故 此 投 诉 处 理 会 须 运 作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才 可 完 成 任 务 。 |
8.5 |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十 叁 日 公 布 的 选 举 指 引 , 已 详 列 选 管 会 所 采 用 的 投 诉 程 序 , 以 便 所 有 市 民 , 尤 其 是 选 民 及 候 选 人 ,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七 日 区 议 会 选 举 提 名 期 开 始 前 , 已 可 清 楚 知 道 有 关 选 举 投 诉 的 机 制 , 以 及 处 理 投 诉 的 方 法 。 |
8.6 | 投 诉 人 可 直 接 向 投 诉 处 理 会 提 出 投 诉 。 投 诉 可 以 书 面 或 口 头方 式 ( 可 亲 身 或 致 电 ) 提 出 。 每 宗 口 头 投 诉 均 会 备 案 。 选 举 事 务 处 辖 下 的 投 诉 组 负 责 就 投 诉 个 案 进 行 调 查 , 有 需 要 时 更 搜 集 进 一 步 资 料 , 并 就 投 诉 个 案 拟 备 摘 要 、 分 析 及 提 出 建 议 方 案 , 供 有 关 审 核 小 组 考 虑 。 经 审 核 的 投 诉 个 案 会 连 同 建 议 方 案 , 提 交 投 诉 处 理 会 审 议 通 过 。 |
8.7 | 投 诉 处 理 会 通 常 采 用 成 员 之 间 传 阅 文 件 和 交 换 意 见 的 方 式 审 核 投 诉 个 案 , 以 代 替 举 行 会 议 。 在 有 关 各 方 因 要 迅 速 处 理 投 诉 而 须 受 到 紧 迫 的 时 间 限 制 的 情 况 下 , 这 种 方 式 被 认 为 更 有 效 率 。 |
8.8 | 审 核 程 序 在 选 举 期 後 半 段 时 间 曾 稍 作 修 订 , 每 一 审 核 小 组 可 就 呈 交 予 其 审 核 的 个 案 独 自 作 出 决 定 。 只 有 在 认 为 须 徵 询 投 诉 处 理 会 的 意 见 时 , 审 核 小 组 方 会 将 个 案 呈 交 投 诉 处 理 会 审 议 。 由 於 每 宗 呈 交 予 审 核 小 组 的 投 诉 个 案 均 会 同 时 送 交 选 管 会 主 席 过 目 , 各 审 核 小 组 所 采 用 的 标 準 会 得 以 确 保 一 致 。 鑑 於 收 到 的 投 诉 个 案 数 目 颇 大 , 采 用 这 种 旨 在 加 快 审 核 程 序 的 新 安 排 确 有 必 要 。 事 实 亦 證 明 了 这 种 新 安 排 是 成 功 的 。 当 局 会 考 虑 在 日 後 的 选 举 中 继 续 采 用 这 种 安 排 。 |
第 二 节 - 投 诉 性 质 及 类 别
8.9 |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 即 接 收 与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有 关 的 投 诉 的 最 後 一 天 ) , 投 诉 处 理 会 共 接 获 975 宗 有 关 选 举 的 投 诉 。 此 外 , 选 举 主 任 接 获 1,561 宗 , 警 方 接 获 820 宗 , 而 廉 署 则 接 获 536 宗 。 |
8.10 | 投 诉 按 其 性 质 大 致 可 分 为 以 下 叁 类 : 第 一 类 完 全 属 於 选 管 会 专 责 职 权 範 围 , 而 没 有 法 定 条 文 规 定 须 予 以 刑 事 惩 罚 的 投 诉 事 件 ; 这 类 投 诉 个 案 由 投 诉 处 理 会 及 选 举 主 任 在 选 管 会 授 权 下 处 理 。 第 二 类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责 任 , 包 括 违 反 《 区 议 会 选 举 程 序 》 , 但 并 没 有 违 反 《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为 条 例 》 ( 第 288 章 ) 、 《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 ( 第 201 章 ) 及 《 廉 政 公 署 条 例 》 ( 第 204 章 ) 的 条 文 的 投 诉 事 件 ; 这 类 投 诉 个 案 由 警 方 处 理 。 第 叁 类 涉 嫌 违 反 《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为 条 例 》 、 《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 及 《 廉 政 公 署 条 例 》 的 各 项 规 定 的 投 诉 事 件 ; 这 类 投 诉 个 案 由 廉 署 专 责 处 理 。 |
8.11 | 有 些 投 诉 同 时 涉 及 上 述 叁 类 情 况 。 虽 然 与 《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为 条 例 》 、 《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 及 《 廉 政 公 署 条 例 》 有 关 的 个 案 由 廉 署 进 行 调 查 , 但 如 个 案 涉 及 该 等 条 例 範 围 以 外 的 问 题 , 廉 署 便 会 将 个 案 转 交 投 诉 处 理 会 处 理 。 此 外 , 亦 有 些 个 案 可 同 时 归 入 第 一 类 和 第 二 类 , 是 以 选 举 主 任 、 投 诉 处 理 会 及 警 方 叁 方 均 可 处 理 。 |
8.12 | 附 录 五 、 六 、 七 及 八 分 别 载 列 由 选 举 主 任 (1,561 宗 投 诉 ) 、 投 诉 处 理 会 (975 宗 投 诉 ) 、 廉 署 (536 宗 投 诉 ) 及 警 方 (820 宗 投 诉 ) 所 处 理 投 诉 个 案 的 分 类 及 数 目 。 同 一 个 案 可 能 在 多 个 附 录 中 出 现 , 因 为 该 个 案 可 能 由 两 个 或 更 多 部 门 处 理 。 附 录 九 所 载 图 表 列 出 投 诉 个 案 的 净 数 目 (3,243 宗 ) , 清 楚 显 示 当 局 所 接 获 有 关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投 诉 个 案 的 实 际 规 模 。 |
8.13 | 在 3,243 宗 投 诉 个 案 中 , 不 少 涉 及 有 关 以 下 事 项 的 指 控 : (a) 展 示 选 举 广 告 : 1,056 ; (b) 由 使 用 扬 声 器 和 电 话 拉 票 而 引 起 的 噪 音 滋 扰 : 643 ; (c) 作 出 关 於 候 选 人 的 虚 假 陈 述 : 275 ; (d) 在 私 人 楼 宇 进 行 竞 选 活 动 : 191 ; 以 及 (e) 在 禁 止 拉 票 区 和 禁 止 逗 留 区 进 行 拉 票 活 动 : 190 。 |
第 叁 节 - 处 理 投 票 日 的 投 诉
8.14 | 为 处 理 市 民 在 投 票 日 作 出 的 投 诉 , 当 局 在 选 举 事 务 处 设 立 一 个 投 诉 中 心 , 由 上 午 七 时 叁 十 分 运 作 至 晚 上 十 时 叁 十 分 。 当 日 的 投 诉 除 市 民 直 接 作 出 的 外 , 还 有 选 举 主 任 和 投 票 站 主 任 转 介 的 |
8.15 | 投 票 日 接 获 的 投 诉 个 案 达 1,415 宗 , 其 中 由 投 票 站 人 员 、 选 举 主 任 及 选 举 事 务 处 接 获 的 投 诉 个 案 分 别 为 566 宗 、 542 宗 及 307 宗 。 大 部 分 投 诉 与 当 场 发 生 的 事 件 有 关 , 例 如 在 禁 止 拉 票 区 拉 票 , 扬 声 器 引 致 噪 音 等 , 这 些 投 诉 应 及 早 迅 速 解 决 , 如 等 到 翌 日 事 过 境 迁 后 才 采 取 跟 进 行 动 , 已 失 去 意 义 。 因 此 , 这 些 投 诉 均 已 当 场 迅 速 处 理 。 |
8.16 | 投 票 日 的 投 诉 均 获 迅 速 处 理 , 并 无 延 缓 。 选 举 事 务 处 的 投 诉 中 心 在 收 到 投 诉 後 随 即 作 记 录 , 然 後 转 交 负 责 人 员 迅 速 作 出 彻 底 的 研 究 , 再 转 交 有 关 部 门 跟 进 。 选 举 主 任 和 投 票 站 主 任 也 同 样 迅 速 处 理 他 们 所 收 到 的 投 诉 。 |
8.17 | 不 过 , 也 有 些 个 案 并 不 能 当 场 解 决 , 须 花 费 较 长 时 间 跟 进 , 例 如 有 关 指 控 可 能 涉 及 违 反 《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为 条 例 》 , 而 须 由 廉 署 进 行 调 查 , 或 涉 及 对 投 票 站 人 员 所 作 的 投 诉 进 行 调 查 等 。 |
8.18 | 在 投 票 日 所 处 理 的 1,415 宗 投 诉 个 案 中 , 1,221 宗 在 投 票 结 束 前 已 获 解 决 , 约 占 总 数 的 86.29% 。 这 些 个 案 其 後 整 批 呈 交 投 诉 处 理 会 备 考 及 ╱ 或 提 供 意 见 ( 如 有 的 话 ) 。 其 馀 194 宗 较 为 複 杂 的 在 投 票 日 後 呈 交 审 核 小 组 考 虑 。 |
第 四 节 - 调 查 结 果
8.19 | 在 投 诉 处 理 会 接 获 的 975 宗 投 诉 个 案 中 , 87 宗 被 裁 定 成 立 或 部 分 成 立 。 对 於 触 犯 规 例 而 被 裁 定 成 立 者 , 选 管 会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以 维 护 选 举 须 公 平 、 公 开 和 诚 实 地 进 行 的 原 则 。 |
8.20 | 选 管 会 可 施 予 的 处 罚 包 括 警 告 、 谴 责 和 严 厉 谴 责 。 据 投 诉 处 理 会 规 定 , 施 予 何 种 处 罚 不 必 取 决 於 犯 规 者 的 犯 规 次 数 , 而 应 取 决 於 违 规 的 严 重 性 。 即 使 候 选 人 是 初 犯 , 如 所 犯 性 质 严 重 , 也 可 予 以 谴 责 或 严 厉 谴 责 。 |
8.21 | 在 处 理 投 诉 期 间 , 投 诉 处 理 会 和 选 管 会 共 发 出 67 项 警 告 和 两 项 谴 责 , 按 违 规 性 质 分 类 的 警 告 与 谴 责 数 字 , 详 见 附 录 十 。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有 违 规 者 被 警 告 不 止 一 次 。 这 些 违 规 者 可 能 不 止 一 次 违 反 同 一 规 例 , 又 或 在 不 同 时 间 违 反 了 不 同 规 例 。 无 论 如 何 , 选 管 会 认 为 这 种 情 况 不 应 容 忍 。 |
8.22 | 据 警 方 至 今 调 查 所 得 , 共 有 149 宗 投 诉 成 立 , 其 中 140 宗 当 场 给 予 犯 规 者 警 告 , 九 宗 予 以 检 控 。 廉 署 则 有 六 宗 投 诉 成 立 , 包 括 一 宗 贿 赂 、 一 宗 关 於 候 选 人 的 虚 假 陈 述 、 叁 宗 遗 漏 印 刷 资 料 , 以 及 一 宗 未 有 将 竞 选 资 料 副 本 提 交 选 举 主 任 收 存 。 全 部 六 宗 均 给 予 犯 规 者 警 告 。 这 两 个 执 法 机 构 仍 在 调 查 共 536 宗 与 选 举 有 关 的 投 诉 个 案 。 |
8.23 | 有 关 投 诉 处 理 会 、 廉 署 和 警 方 调 查 结 果 的 分 项 数 字 详 见 附 录 十 一 、 十 二 及 十 叁 。 |
第 五 节 - 投 诉 效 用
8.24 | 投 诉 的 途 径 和 程 序 已 采 用 多 年 , 选 管 会 认 为 现 时 是 适 当 的 时 机 就 处 理 投 诉 的 目 的 和 好 处 作 一 备 註 , 以 供 日 後 参 考 。 |
8.25 | 人 们 如 因 见 到 有 人 不 遵 守 选 举 的 法 规 和 指 引 , 而 满 腔 怨 愤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投 诉 便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宣 洩 渠 道 。 投 诉 也 是 减 少 或 控 制 各 种 弊 端 所 需 的 必 要 制 度 ; 藉 此 加 强 候 选 人 之 间 的 相 互 监 督 。 |
8.26 | 此 外 , 须 强 调 一 点 , 那 是 投 诉 其 实 也 是 重 要 的 消 息 来 源 。 选 管 会 可 藉 投 诉 察 觉 现 行 选 举 安 排 之 中 , 有 哪 些 地 方 , 不 论 事 实 上 如 是 或 看 起 来 如 是 , 出 现 了 错 误 或 显 示 有 不 足 之 处 。 投 诉 亦 揭 示 了 候 选 人 或 选 民 的 期 望 , 也 扩 濶 了 选 管 会 的 视 野 , 使 其 知 道 应 如 何 作 出 改 善 以 满 足 他 们 的 期 望 。 |
8.27 | 当 投 诉 可 迅 速 得 到 公 平 的 处 理 , 而 有 效 的 纠 正 措 施 亦 能 相 应 制 定 时 , 不 论 投 诉 人 或 被 投 诉 人 都 会 对 选 举 产 生 良 好 的 印 象 。 投 诉 同 时 亦 显 示 出 部 分 有 关 人 士 并 不 完 全 了 解 选 举 程 序 , 是 以 选 管 会 亦 可 利 用 此 机 会 , 向 这 些 人 士 解 释 对 有 关 的 法 规 、 指 引 和 适 当 的 程 序 应 持 有 的 正 确 观 念 , 以 及 解 释 这 些 法 规 背 後 的 精 神 或 有 关 政 策 。 如 这 些 人 士 对 有 关 程 序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 将 有 助 提 高 选 举 程 序 在 市 民 心 目 中 的 形 象 , 也 可 增 强 市 民 对 选 举 程 序 的 信 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