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

选举

1999年区议会选举

1999年区议会选举报告书(3.4.2000)

第 九 章 - 检 讨 及 建 议
第 一 节 检 讨 範 围
第 二 节 检 讨 及 建 议 : 与 投 票 筹 备 工 作 有 关 事 宜
(A) 保 障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B) 选 民 : 更 改 地 址
(C) 选 区 分 界
(D) 提 名 顾 问 委 员 会
(E)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F) 公 关 活 动
(G) 模 拟 点 票
(H) 选 举 广 告
(I) 发 给 无 竞 逐 选 区 选 民 的 投 票 通 知 书
第 叁 节 检 讨 及 建 议 : 与 投 票 日 运 作 有 关 的 事 宜
(A) 投 票 站
(B) 禁 止 拉 票 区 和 禁 止 逗 留 区
(C) 印 章
(D) 点 票 及 点 票 站
(E) 贵 宾 到 访
第 四 节 检 讨 及 建 议 : 投 诉
第 五 节 检 讨 及 建 议 : 选 举 指 引
(A) 候 选 人 的 定 义
(B) 候 选 人 虚 称 受 到 大 厦 管 理 组 织 的 不 公 平 对 待
(C) 在 私 人 楼 宇 进 行 竞 选 活 动
(D) 选 举 广 告 的 定 义
(E) 向 选 举 主 任 缴 存 选 举 广 告
第 六 节 发 表 报 告 的 建 议
第 一 节 - 检 讨 範 围
9.1 选 管 会 一 向 致 力 令 选 举 的 进 行 更 臻 完 善 , 一 方 面 力 求 各 项 安 排 令 选 民 、 候 选 人 及 执 行 当 局 更 觉 方 便 易 行 , 另 一 方 面 尽 力 确 保 选 举 是 在 公 开 、 公 平 和 诚 实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
9.2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区 议 会 选 举 结 束 後 , 选 举 事 务 处 向 候 选 人 、 投 票 站 主 任 和 点 票 主 任 发 出 问 卷 , 查 询 他 们 对 选 举 安 排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 候 选 人 、 投 票 站 主 任 和 点 票 主 任 的 回 应 率 分 别 为 22.06% 、 68.75% 及 77.78% 。 此 外 , 政 制 事 务 局 亦 与 选 举 主 任 、 选 举 事 务 处 、 律 政 司 、 民 政 事 务 局 、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及 政 府 新 闻 处 的 代 表 举 行 会 议 , 检 讨 与 选 举 有 关 的 各 项 事 宜 。 有 关 代 表 向 选 管 会 提 供 了 极 有 帮 助 的 意 见 。
9.3 选 管 会 在 本 章 所 检 讨 的 事 宜 , 涵 盖 选 举 进 行 的 各 项 程 序 及 安 排。不 过 , 本 报 告 所 载 的 意 见 及 建 议 日 後 可 能 须 因 应 进 一 步 的 发 展 而 加 以 改 进 及 微 调 。 检 讨 及 建 议 的 重 点 现 按 时 间 先 後 次 序 载 於 下 文 。
第 二 节 - 检 讨 及 建 议 : 与 投 票 筹 备 工 作 有 关 事 宜
(A) 保 障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9.4 一 如 第 二 章 第 2.11 段 所 述 ,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民 登 记 册 只 载 录 选 民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而 并 非 如 以 往 的 选 民 登 记 册 一 样 , 连 选 民 的 身 分 證 号 码 及 性 别 也 一 併 载 录 。 此 举 与 公 众 对 个 人 资 料 获 得 保 障 所 抱 的 期 望 相 符 。
9.5 建 议 : 日 後 的 选 民 登 记 册 应 沿 用 上 述 做 法 。
(B) 选 民 : 更 改 地 址
9.6 若 干 选 民 投 诉 他 们 虽 已 通 知 选 举 事 务 处 其 新 地 址 , 但 结 果 仍 须在 其 旧 地 址 所 属 的 选 区 投 票 。 这 是 由 於 选 民 登 记 册 须 根 据 《 区 议 会 条 例 》 而 编 制 。 该 条 例 规 定 , 为 选 民 编 配 选 区 , 须 按 照 根 据 《 立 法 会 条 例 》 所 发 表 的 地 方 选 区 现 有 地 方 选 区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内 所 记 录 的 地 址 。 而 根 据 法 定 规 定 , 地 方 选 区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须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叁 月 叁 十 一 日 前 发 表 ; 选 民 倘 未 能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叁 月 一 日 前 通 知 选 举 事 务 处 更 改 地 址 , 以 便 在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上 作 出 相 应 修 订 , 便 会 被 编 配 入 其 旧 地 址 所 属 的 选 区 。 选 管 会 认 为 这 方 面 有 改 善 的 必 要 。
9.7 建 议 : 考 虑 尽 可 能 在 最 接 近 选 举 日 的 日 期 发 表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以 尽 量 确 保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上 所 载 录 的 选 民 地 址 以 至 其 所 属 选 区 , 均 为 最 新 资 料 。
9.8 此 外 , 亦 有 选 民 投 诉 在 其 住 址 收 到 寄 给 其 他 选 民 的 投 票 通 知 书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选 举 邮 件 , 令 他 们 怀 疑 有 人 种 票 。 但 事 实 上 原 来 大 部 分 这 类 个 案 均 归 咎 於 登 记 选 民 在 搬 家 後 , 并 没 有 通 知 选 举 事 务 处 更 改 地 址 , 以 致 登 记 册 上 的 地 址 资 料 过 时 。
9.9 建 议 : 加 强 宣 传 , 提 醒 选 民 必 须 即 时 通 知 选 举 事 务 处 其 新 地 址 。
(C) 选 区 分 界
9.10 据 选 举 事 务 处 所 知 , 市 民 并 不 清 楚 知 道 选 区 分 界 所 采 用 的 有 关法 定 準 则 。 选 举 事 务 处 也 注 意 到 , 在 沙 田 大 会 堂 举 行 的 公 开 谘 询 大 会 出 席 人 数 未 如 预 期 般 理 想 。 出 现 此 情 况 , 大 抵 是 由 於 部 分 地 区 ( 如 南 区 、 元 朗 区 等 ) 的 居 民 认 为 沙 田 这 个 地 点 并 不 方 便 。 此 外 , 选 举 事 务 处 亦 接 获 一 宗 投 诉 , 内 容 关 於 居 於 某 乡 村 的 选 民 很 久 前 已 被 编 入 并 非 其 所 属 区 议 会 选 区 。
9.11 建 议 :
(a) 在 日 後 的 选 举 中 , 有 关 选 区 分 界 的 谘 询 文 件 应 载 有 有 关 的法 定 準 则 的 註 解 ;
(b) 为 方 便 市 民 出 席 , 公 开 谘 询 大 会 应 分 区 进 行 , 即 在 香 港 岛 、 九 龙 东 、 九 龙 西 、 新 界 东 及 新 界 西 各 区 分 别 举 行 一 次 谘 询 大 会 ; 以 及
(c) 选 管 会 就 二 零 零 叁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进 行 选 区 分 界 检 讨 时 , 应徵 询 有 关 村 民 的 意 见 , 了 解 他 们 是 否 拟 留 在 上 次 获 编 配 的 区 议 会 选 区 , 还 是 希 望 获 重 新 编 入 毗 邻 的 区 议 会 选 区 。
(D) 提 名 顾 问 委 员 会
9.12 顾 问 委 员 会 在 为 有 关 各 方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这 方 面 , 甚 有 帮 助 。
9.13 建 议 : 此 计 划 应 继 续 推 行 。
(E)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9.14 有 关 安 排 大 致 令 人 满 意 , 但 也 曾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
(a) 部 分 填 写 提 名 表 格 的 指 引 不 尽 清 晰 ;
(b) 发 现 某 份 提 名 表 格 上 部 分 签 署 人 的 签 署 是 假 冒 的 ; 以 及
(c) 为 确 定 候 选 人 的 提 名 是 否 有 效 , 警 方 须 审 查 其 刑 事 记 录 。 在 某 些 个 案 所 费 的 时 间 颇 长 , 而 在 若 干 其 他 个 案 , 则 出 现 错 误 或 不 明 确 的 审 查 结 果 。
9.15 建 议 :
(a) 检 讨 与 候 选 人 提 名 有 关 的 表 格 及 註 释 ;
(b) 考 虑 候 选 人 应 否 为 其 提 名 签 署 人 所 作 的 签 署 的 真 确 性 负 责; 以 及
(c) 与 警 方 检 讨 审 查 刑 事 记 录 的 程 序 。
(F) 公 关 活 动
9.16 为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筹 办 的 各 项 公 关 活 动 , 特 别 是 为 选 举而 设 的 特 别 网 页 、 为 候 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举 办 的 分 区 简 介 会 , 以 及 为 私 人 大 厦 管 理 组 织 举 行 的 研 讨 会 , 均 极 受 欢 迎 , 而 且 也 确 有 效 用 。
9.17 建 议 : 应 继 续 安 排 这 类 活 动 , 并 按 需 要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立 法 会 选举 中 加 强 这 类 活 动 。
(G) 模 拟 点 票
9.18 为 分 区 点 票 小 组 举 办 的 模 拟 点 票 工 作 坊 非 常 有 用 , 因 为 点 票 站工 作 人 员 可 从 中 获 取 亲 手 点 票 的 实 际 经 验 。
9.19 建 议 : 日 後 的 选 举 应 沿 用 同 一 安 排 。
(H) 选 举 广 告
9.18 物 色 选 举 广 告 指 定 展 示 位 置 的 工 作 , 大 致 筹 划 得 当 , 进 行 顺 利 , 但 有 几 方 面 仍 待 改 进 , 详 情 如 下 :
(a) 虽 然 已 就 是 否 适 宜 於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栏 和 栏 杆 设 置 指 定 展 示 位 置 的 问 题 , 徵 询 了 路 政 署 及 拓 展 署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 但 仍 有 部 分 设 有 指 定 展 示 位 置 的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栏 和 栏 杆 , 在 选 举 期 间 为 进 行 某 些 道 路 工 程 计 划 而 遭 拆 除 ;
(b) 需 要 更 多 指 定 展 示 位 置 ; 以 及
(c) 部 分 候 选 人 对 就 指 定 展 示 位 置 事 宜 曾 进 行 谘 询 一 事 并 不 知 情 。
9.21 建 议 :
(a) 邀 请 有 关 工 务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 并 改 善 与 选 举 主 任 协 调 的 工 作 ;
(b) 徵 询 选 举 主 任 的 意 见 , 以 检 讨 指 定 展 示 位 置 的 数 目 ; 以 及
(c) 提 醒 準 候 选 人 他 们 有 对 指 定 展 示 位 置 事 宜 发 表 意 见 的 机 会。
(I) 发 给 无 竞 逐 选 区 选 民 的 投 票 通 知 书
9.22 据 悉 , 在 某 些 候 选 人 因 无 竞 逐 对 手 而 自 动 当 选 的 选 区 中 , 部 分选 民 可 能 因 未 有 注 意 到 或 根 本 已 忘 记 此 事 , 而 仍 於 投 票 日 前 往 指 定 投 票 站 投 票 , 但 到 头 来 祇 是 发 现 该 投 票 站 并 无 开 放 。 此 外 , 有 些 选 民 则 随 意 进 入 任 何 一 个 所 途 经 的 投 票 站 投 票 ; 虽 然 投 票 站 的 工 作 人 员 可 告 知 他 们 所 属 的 选 区 实 为 另 一 区 而 该 区 亦 无 须 竞 逐 , 但 投 票 站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量 却 因 此 而 有 所 增 加 。
9.23 建 议 : 在 当 局 印 製 的 无 竞 逐 选 区 候 选 人 的 介 绍 单 张 上 , 应 以 印章 盖 上 显 眼 的 信 息 , 通 知 介 绍 单 张 收 件 人 无 须 前 往 任 何 投 票 站 投 票 , 因 其 所 属 选 区 并 无 竞 逐 。
第 叁 节 - 检 讨 及 建 议 : 与 投 票 日 运 作 有 关 的 事 宜
(A) 投 票 站
9.24 一 般 意 见 认 为 投 票 站 的 数 目 及 分 布 适 当 , 地 点 适 中 。 不 过 , 投票 站 的 大 小 及 其 现 场 布 置 亦 应 予 以 检 讨 , 务 使 选 民 进 出 投 票 站 更 觉 方 便 容 易 。 此 外 , 亦 有 其 他 地 方 须 予 改 善 。
9.25 建 议 :
(a) 避 免 徵 用 有 楼 梯 或 长 阶 梯 的 地 方 为 投 票 站 , 因 为 这 可 能 会 对 长 者 或 健 康 欠 佳 的 人 士 造 成 不 便 ;
(b) 只 要 不 造 成 滋 扰 或 令 其 他 选 民 不 便 , 儿 童 可 跟 随 父 母 进 入 投 票 站 ;
(c) 发 选 票 柜 枱 将 以 不 同 颜 色 的 纸 板 作 为 标 记 , 以 便 选 民 按 其 身 分 證 号 码 , 在 指 定 的 发 选 票 柜 枱 前 排 队 领 取 选 票 ( 诚 然 当 局 应 小 心 避 免 使 用 一 些 会 令 选 民 联 想 起 某 些 政 治 组 织 标 誌 的 颜 色 ) ; 以 及
(d) 尽 量 增 加 投 票 站 内 的 选 民 流 通 量 。
(B) 禁 止 拉 票 区 和 禁 止 逗 留 区
9.26 有 关 安 排 普 遍 令 人 满 意 。 不 过 , 据 观 察 所 得 , 部 分 投 票 站 看 来仍 有 管 制 不 足 的 情 况 。
9.27 建 议 :
(a) 如 从 投 诉 或 其 他 渠 道 接 获 有 关 可 能 进 行 拉 票 或 造 成 滋 扰 的 消 息 , 须 要 求 警 方 在 禁 止 拉 票 区 内 加 强 巡 逻 ; 以 及
(b) 要 求 民 众 安 全 服 务 队 协 助 禁 止 拉 票 区 内 的 管 制 工 作 , 因 为 他 们 擅 长 於 在 人 羣 麕 集 的 地 方 维 持 秩 序 。
(C) 印 章
9.28 以 印 章 填 划 选 票 的 安 排 获 得 选 民 好 评 , 认 为 以 印 章 填 划 选 票 比用 笔 填 划 更 划 一 方 便 , 同 时 亦 加 快 了 决 定 选 票 有 效 与 否 的 程 序 。 不 过 , 部 分 选 民 却 不 知 道 在 选 票 上 盖 印 前 , 须 先 揭 开 印 盖 。
9.29 建 议 :
(a) 在 日 後 的 选 举 中 , 将 继 续 使 用 印 章 ; 以 及
(b) 日 後 为 选 举 举 办 简 介 会 时 , 提 醒 投 票 站 工 作 人 员 在 把 印 章 交 给 选 民 使 用 前 , 须 先 揭 开 印 盖 。
(D) 点 票 及 点 票 站
9.30 把 投 票 箱 从 投 票 站 运 送 至 点 票 站 、 开 启 投 票 箱 、 点 票 程 序 及 编製 选 票 点 算 统 计 数 字 等 环 节 , 普 遍 令 人 满 意 。 但 如 要 加 强 点 票 运 作 及 加 快 点 票 程 序 , 则 仍 有 改 善 的 馀 地 。
9.31 建 议 :
(a) 物 色 及 选 用 较 大 场 地 ;
(b) 对 预 计 票 数 较 多 的 地 区 , 考 虑 适 当 增 加 点 票 站 工 作 人 员 的 数 目 ;
(c) 考 虑 使 用 点 票 机 核 实 选 票 结 算 表 ;
(d) 徵 询 选 举 主 任 的 意 见 , 以 检 讨 在 点 票 站 接 收 柜 枱 接 收 投 票 箱 的 安 排 ; 以 及
(e) 考 虑 在 行 将 举 行 的 立 法 会 选 举 中 采 用 以 下 其 中 一 种 点 票 方 式 : 在 五 个 地 方 选 区 各 设 立 一 个 分 区 点 票 站 , 而 为 功 能 界 别 及 选 举 委 员 会 则 设 立 一 个 中 央 点 票 站 ; 或 , 所 有 地 方 选 区 选 票 均 安 排 在 各 自 的 投 票 站 内 点 算 ( 投 票 站 会 在 投 票 结 束 後 改 为 点 票 站 ) , 而 功 能 界 别 及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选 票 则 在 中 央 点 票 站 点 算 。
(E) 贵 宾 到 访
9.32 传 媒 广 泛 报 道 选 管 会 委 员 及 高 级 政 府 官 员 到 访 投 票 站 的 情 况 。
9.33 建 议 : 应 继 续 作 出 有 关 安 排 , 以 便 进 行 广 泛 宣 传 , 提 醒 选 民 在投 票 日 投 票 。
第 四 节 - 检 讨 及 建 议 : 投 诉
9.34 接 获 的 投 诉 均 得 到 公 平 及 迅 速 处 理 , 而 投 诉 处 理 程 序 运 作 妥 善 。 一 如 第 八 章 第 8.8 段 所 述 , 处 理 程 序 在 选 举 後 半 段 期 间 曾 作 修 订 , 审 核 小 组 可 各 自 处 理 本 身 负 责 的 投 诉 。 除 非 有 审 核 小 组 有 所 指 示 , 否 则 , 投 诉 处 理 会 无 须 开 会 讨 论 有 关 投 诉 个 案 。 不 过 , 投 诉 处 理 会 主 席 会 审 阅 所 有 投 诉 个 案 , 包 括 本 身 的 审 核 小 组 及 其 他 审 核 小 组 负 责 处 理 的 投 诉 个 案 , 以 确 保 处 理 所 有 投 诉 个 案 的 标 準 能 够 一 致 。
9.35 建 议 : 日 後 的 选 举 应 采 用 经 修 订 的 程 序 。
第 五 节 - 检 讨 及 建 议 : 选 举 指 引
9.36 选 举 指 引 为 所 有 参 与 选 举 活 动 的 人 士 提 供 指 引 。 该 等 指 引 须 参照 实 际 运 作 经 验 及 投 诉 而 不 断 进 行 检 讨 。 选 管 会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区 议 会 选 举 後 , 曾 就 选 举 指 引 进 行 全 面 检 讨 , 并 提 出 多 项 修 改 指 引 的 建 议 , 目 的 在 於 堵 塞 漏 洞 及 作 出 更 清 晰 的 界 定 , 以 免 有 人 无 意 中 或 蓄 意 作 出 错 误 诠 释 。
(A) 候 选 人 的 定 义
9.37 一 名 候 选 人 表 示 , 他 在 递 交 提 名 书 之 前 , 尚 未 成 为 候 选 人 , 故不 须 受 指 引 中 有 关 节 目 主 持 在 提 名 期 开 始 後 , 不 应 继 续 从 事 其 职 业 的 规 定 所 限 。
9.38 建 议 : 有 关 传 媒 的 一 章 , 会 清 楚 註 明 候 选 人 是 包 括 那 些 已 公 开 宣 称 有 意 参 选 的 人 士 。 有 关 方 面 会 提 醒 广 播 从 业 员 及 印 刷 传 媒 注 意 此 定 义 , 同 时 亦 会 建 议 他 们 在 访 问 任 何 人 士 之 前 , 先 就 这 一 点 要 求 受 访 者 澄 清 其 意 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