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

選舉

1999年區議會選舉

1999年區議會選舉報告書(3.4.2000)

第 二 章 - 選 民 登 記
第 一 節 投 票 資 格 及 登 記 資 格
第 二 節 選 民 登 記 工 作
第 三 節 一 九 九 九 年 地 方 選 區 臨 時 選 民 登 記 冊 及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第 四 節 為 選 民 編 配 區 議 會 選 區
第 五 節 區 議 會 選 舉 的 選 民 登 記 冊
第 一 節 - 投 票 資 格 及 登 記 資 格
2.1 就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舉 行 的 首 屆 區 議 會 選 舉 而 言 ,《 區 議 會 條 例 》 規 定 , 只 有 已 登 記 的 選 民 , 即 名 列 現 有 地 方 選 區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上 的 人 士 , 才 有 投 票 的 資 格 。 現 有 地 方 選 區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由 選 舉 登 記 主 任 根 據 《 立 法 會 條 例 》 編 製 ,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發 表 。
2.2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上 登 記 為 地 方 選 區 選 民 的 人 士,必 須 符 合 以 下 《 立 法 會 條 例 》 所 規 定 的 資 格 ︰ (a)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年 滿 18 歲 ;
(b)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c)通 常 居 住 於 香 港 , 而 其 登 記 申 請 書 呈 報 的 住 址 是 其 在 香 港 唯 一 或 主 要 的 居 所 ;
(d)持 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或 已 申 請 新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補 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以 及
(e)沒 有 喪 失 登 記 為 選 民 的 資 格 。
第 二 節 - 選 民 登 記 工 作
2.3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上 登 記 為 選 民 的 截 止 日 期 為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 在 截 止 日 期 前 約 一 個 月 , 若 干 個 政 府 部 門 聯 手 開 展 一 項 全 面 的 選 民 登 記 工 作 ,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鼓 勵 合 資 格 市 民 登 記 為 選 民 , 並 提 醒 已 搬 遷 的 選 民 申 報 新 地 址 。 至 於 選 民 登 記 方 面 , 當 局 的 工 作 重 點 在 於 年 齡 介 乎 18 至 25 歲 的 年 青 人 , 原 因 是 這 個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士 登 記 為 選 民 的 比 率 一 向 偏 低 。 在 選 管 會 以 下 成 立 的 宣 傳 工 作 小 組 , 積 極 監 督 這 些 政 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在 支 援 選 民 登 記 工 作 方 面 所 策 劃 和 舉 行 的 宣 傳 及 推 廣 活 動 。 當 局 通 過 電 視 及 電 台 節 目 、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及 文 告 、 報 章 廣 告 及 海 報 , 進 行 一 連 串 活 動 。 當 局 亦 已 在 人 流 較 多 的 地 點 設 立 選 民 登 記 櫃 位 , 並 在 新 的 私 人 住 宅 區 進 行 家 訪 。
2.4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截 止 登 記 為 止 , 選 舉 事 務 處 共 接 獲 約160,000 份 登 記 申 請 表 。 新 登 記 的 選 民 人 數 為 92,000 人 , 其 中 年 齡 介 乎 18 至 25 歲 的 年 青 選 民 有 46,000 人 。
第 三 節 - 一 九 九 九 年 地 方 選 區 臨 時 選 民 登 記 冊 及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2.5 臨 時 選 民 登 記 冊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發 表 。 該 登 記 冊 載 列 ︰
(a) 名 列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發 表 的 登 記 冊 上 的 選 民 的 個 人 資 料 ,這 些 資 料 已 由 選 舉 事 務 處 根 據 收 到 的 申 報 或 其 他 資 料 加 以 修 訂 及 更 正 ; 以 及
(b)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或 以 前 申 請 登 記 的 合 資 格 新 選 民 的 個 人 資 料 。
2.6 在 發 表 臨 時 選 民 登 記 冊 的 同 時 , 當 局 亦 公 布 一 份 遭 剔 除 者 名 單 。 名 單 包 括 下 述 人 士 的 姓 名 和 個 人 資 料 ︰ 曾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上 登 記 , 但 並 無 名 列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臨 時 選 民 登 記 冊 內 , 並 且 不 再 會 名 列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內 的 人 士 。 這 些 人 士 就 是 選 舉 登 記 主 任 據 合 理 理 由 確 信 他 們 已 被 取 消 資 格 或 不 再 有 資 格 登 記 的 人 士 , 例 如 他 們 已 去 世 , 或 相 信 他 們 已 搬 家 , 但 選 舉 登 記 主 任 並 不 知 其 新 的 主 要 住 址 。
2.7 臨 時 選 民 登 記 冊 及 遭 剔 除 者 名 單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至 三月 一 日 期 間 供 市 民 查 閱 。 在 這 段 期 間 , 市 民 可 就 臨 時 選 民 登 記 冊 上 的 任 何 記 項 , 向 選 舉 登 記 主 任 提 出 反 對 。 如 申 請 人 申 請 登 記 被 拒 , 又 或 任 何 人 士 的 姓 名 出 現 在 遭 剔 除 者 名 單 上 , 均 可 就 其 情 況 或 被 除 名 一 事 提 出 申 索 。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一 日 的 截 止 日 期 為 止 , 當 局 共 接 獲 四 宗 關 於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申 索 。 這 些 申 索 轉 交 審 裁 官 ( 一 名 司 法 機 構 人 員 ) 審 議 和 作 出 決 定 。 審 裁 官 判 其 中 三 宗 申 索 得 直 , 而 駁 回 另 外 一 宗 。 選 舉 登 記 主 任 亦 藉 此 機 會 尋 求 並 取 得 審 裁 官 的 同 意 , 把 54 位 人 士 的 姓 名 加 入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內 。 這 些 人 士 申 請 登 記 曾 被 拒 , 理 由 是 他 們 並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不 過 , 他 們 理 應 獲 納 入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內 , 因 為 在 臨 時 選 民 登 記 冊 發 表 後 , 入 境 事 務 處 向 選 舉 登 記 主 任 確 定 , 這 些 人 士 已 成 為 永 久 性 居 民 。
2.8 當 局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發 表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 登 記 冊上 共 有 2,832,524 名 選 民 的 資 料 。 選 民 的 年 齡 及 性 別 概 覽 載 於 附 錄 一 。
第 四 節 - 為 選 民 編 配 區 議 會 選 區
2.9 《 區 議 會 條 例 》 規 定 , 就 首 屆 區 議 會 選 舉 而 言 , 選 舉 登 記 主 任 必 須 按 照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內 所 記 錄 的 住 址 , 為 選 民 編 配 區 議 會 選 區 , 而 選 民 只 可 在 該 區 議 會 選 區 內 投 票 。 在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 宣 布 劃 定 首 屆 區 議 會 選 舉 的 390 個 區 議 會 選 區 後 , 選 舉 事 務 處 隨 即 開 始 按 照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發 表 的 正 式 選 民 登 記 冊 內 所 記 錄 的 選 民 地 址 , 把 283 萬 名 選 民 逐 一 編 配 入 390 個 區 議 會 選 區 中 的 所 屬 選 區 。 編 配 工 作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底 完 成 。
2.10 為 使 選 民 及 早 了 解 他 們 是 否 已 獲 編 配 正 確 的 區 議 會 選 區 , 選 舉事 務 處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初 向 每 名 選 民 發 出 一 份 通 知 , 告 知 其 所 獲 編 配 的 區 議 會 選 區 , 以 及 其 須 於 十 一 月 區 議 會 選 舉 時 前 往 投 票 的 投 票 站 。 發 出 通 知 後 不 久 , 選 舉 事 務 處 已 接 獲 一 些 選 民 的 意 見 , 表 示 區 議 會 選 區 編 配 不 當 。 在 大 部 分 個 案 中 , 有 關 選 民 均 居 住 於 偏 遠 鄉 村 , 但 選 舉 事 務 處 職 員 在 編 配 工 作 時 所 使 用 的 地 圖 , 並 無 正 確 顯 示 這 些 鄉 村 的 確 實 位 置 。 選 舉 事 務 處 即 時 就 所 有 個 案 作 出 補 救 , 並 早 在 選 舉 前 , 適 當 地 通 知 有 關 選 民 其 所 屬 的 正 確 區 議 會 選 區 及 投 票 站 。 然 而 , 有 一 個 個 案 只 是 在 選 舉 之 後 才 提 請 選 舉 事 務 處 注 意 。 在 這 個 案 中 , 某 鄉 村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起 , 按 當 時 使 用 的 地 圖 上 所 示 的 位 置 被 劃 入 某 一 區 議 會 選 區 。 自 此 以 後 , 所 有 地 址 在 該 鄉 村 範 圍 內 的 選 民 均 被 編 配 入 該 區 議 會 選 區 。 不 過 , 實 際 上 該 鄉 村 是 橫 跨 兩 個 區 議 會 選 區 的 。 換 言 之 , 一 些 居 住 在 該 鄉 村 的 選 民 應 被 編 配 入 鄰 近 的 區 議 會 選 區 。 直 至 選 管 會 的 投 訴 處 理 會 接 獲 一 名 候 選 人 的 投 訴 後 , 選 舉 事 務 處 才 得 知 此 編 配 不 當 情 況 。 不 過 , 所 涉 及 的 選 民 人 數 對 兩 個 區 議 會 選 區 的 選 舉 結 果 並 無 影 響 。 由 於 上 述 村 民 從 未 就 原 有 的 編 配 情 況 提 出 任 何 投 訴 , 選 管 會 將 會 在 檢 討 二 零 零 三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的 區 議 會 選 區 分 界 時 , 諮 詢 有 關 村 民 的 意 見 , 了 解 他 們 是 否 想 維 持 現 況 , 即 繼 續 隸 屬 於 已 獲 編 配 的 區 議 會 選 區 , 或 有 意 重 新 編 配 入 鄰 近 的 區 議 會 選 區 。
第 五 節 - 區 議 會 選 舉 的 選 民 登 記 冊
2.11 區 議 會 選 舉 的 選 民 登 記 冊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發 表 。 選 舉 事 務 處 及 各 民 政 事 務 處 均 備 有 這 份 選 民 登 記 冊 , 供 市 民 查 閱 。 鑑 於 市 民 日 益 關 注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的 問 題 , 區 議 會 選 舉 的 選 民 登 記 冊 只 記 錄 選 民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而 並 非 如 以 往 的 選 民 登 記 冊 一 樣 , 連 選 民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和 性 別 也 一 併 刊 登 出 來 。 由 於 並 無 任 何 情 況 顯 示 這 項 新 安 排 對 選 民 登 記 冊 的 完 整 性 和 透 明 度 有 任 何 不 良 影 響 , 因 此 選 管 會 認 為 , 日 後 繼 續 實 施 這 項 有 關 選 民 登 記 冊 的 安 排 是 恰 當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