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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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區議會選舉

1999年區議會選舉報告書(3.4.2000)

第 三 章 - 選 舉 安 排
第 一 節 區 議 會 選 區 分 界
第 二 節 選 舉 指 引 及 規 例
第 三 節 提 名 顧 問 委 員 會
(A) 擬 議 的 一 九 九 九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活 動 指 引
(B) 規 例
(C) 一 九 九 九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活 動 指 引
第 四 節 候 選 人 的 提 名
第 五 節 投 票 安 排
(A) 投 票 站
(B) 禁 止 拉 票 區 和 禁 止 逗 留 區
(C) 印 章
第 六 節 點 票 安 排
第 一 節 - 區 議 會 選 區 分 界
3.1 首 屆 區 議 會 選 舉 共 分 390 個 區 議 會 選 區 , 每 一 選 區 須 選 出 一 位 民 選 議 員 。 選 管 會 根 據 《 選 管 會 條 例 》 所 定 準 則 , 初 步 定 出 390 個 區 議 會 選 區 的 分 界 , 並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至 四 月 十 七 日 四 星 期 內 , 就 建 議 諮 詢 公 眾 意 見 。 經 充 分 考 慮 公 眾 意 見 後 , 選 管 會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就 選 區 分 界 建 議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報 告 。 有 關 建 議 獲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選 管 會 的 報 告 亦 提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 有 關 公 眾 就 臨 時 建 議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 建 議 的 理 由 , 以 及 顯 示 390 個 區 議 會 選 區 分 界 劃 定 的 地 圖 , 載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的 選 管 會 報 告 。
第 二 節 - 選 舉 指 引 及 規 例
(A) 擬 議 的 一 九 九 九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活 動 指 引
3.2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 選 管 會 通 過 傳 媒 廣 告 及 發 布 會 , 邀 請 公 眾 人 士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起 至 五 月 十 一 日 止 的 30 天 內 , 就 擬 議 的 一 九 九 九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活 動 指 引 (" 擬 議 指 引 ") 提 交 書 面 申 述 , 以 及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三 日 舉 行 的 諮 詢 大 會 上 提 出 口 頭 申 述 。
3.3 選 管 會 安 排 在 18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選 舉 事 務 處 派 發 擬 議 指 引 , 並 安 排 把 擬 議 指 引 及 當 中 個 別 章 節 送 交 可 能 對 有 關 課 題 特 別 感 興 趣 的 組 織 。 該 等 組 織 包 括 立 法 會 、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 臨 時 區 議 會 、 政 黨 或 政 治 團 體 、 大 眾 傳 播 機 構 、 高 等 院 校 及 專 上 院 校 , 以 及 大 廈 管 理 組 織 。
3.4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諮 詢 期 屆 滿 時 , 選 管 會 共 收 到 28 份 書 面 申 述 。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三 日 諮 詢 大 會 上 所 提 出 的 主 要 問 題 , 與 書 面 申 述 所 提 的 問 題 類 似 。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 大 多 涉 及 擬 議 指 引 所 提 出 的 各 項 主 要 新 措 施 , 即 以 有 "Tick" 號 的 印 章 填 劃 選 票 、 選 民 登 記 冊 的 格 式 、 禁 止 拉 票 區 、 提 交 選 舉 廣 告 副 本 以 供 存 案 的 時 間 , 以 及 對 參 選 的 傳 媒 人 物 及 揚 聲 器 的 使 用 所 作 出 的 規 限 。
(B) 規 例
2.5 選 管 會 在 審 慎 考 慮 有 關 公 眾 申 述 後 , 制 定 《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名 顧 問 委 員 會 ( 區 議 會 )) 規 例 》 及 《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舉 程 序 )( 區 議 會 ) 規 例 》 (" 《 區 議 會 選 舉 程 序 規 例 》 ") , 並 分 別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七 日 及 六 月 四 日 把 上 述 兩 項 規 例 刊 登 憲 報 。 選 管 會 在 考 慮 過 公 眾 就 擬 議 指 引 提 出 的 意 見 後 , 採 納 了 下 列 多 項 主 要 改 善 措 施 , 並 收 納 在 《 區 議 會 選 舉 程 序 規 例 》 中 :
(a) 以 有 "Tick" 號 的 印 章 填 劃 選 票 , 以 便 簡 化 填 劃 選 票 及 點 票 的 工 作 ;
(b) 為 了 進 一 步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的 私 隱 , 供 公 眾 查 閱 的 區 議 會 選舉 選 民 登 記 冊 只 會 刊 載 選 民 的 姓 名 、 地 址 及 選 區 , 而 他 們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性 別 資 料 則 不 再 公 開 ;
(c) 稍 為 放 寬 在 禁 止 拉 票 區 內 的 拉 票 活 動 , 以 便 拉 票 活 動 可 在 禁 止 拉 票 區 裏 的 建 築 物 內 ( 投 票 站 所 在 的 那 幢 除 外 ) , 高 於 或 低 於 街 道 的 樓 層 逐 戶 進 行 ; 以 及
(d) 放 寬 有 關 候 選 人 須 將 其 選 舉 廣 告 副 本 送 交 選 舉 主 任 存 案 的 規 定 , 以 便 選 舉 廣 告 可 在 展 示 後 七 天 內 ( 而 非 展 示 前 ) 送 交 選 舉 主 任 存 案 。
上 述 兩 項 規 例 已 分 別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及 七 月 七 日 在 無 須 修 訂 的 情 況 下 ,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
(C) 一 九 九 九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活 動 指 引
3.6 在 立 法 會 通 過 上 述 兩 項 規 例 後 不 久 , 選 管 會 便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發 表 一 九 九 九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活 動 指 引 ( " 指 引 " ) 的 定 稿 。 除 上 文 第 3.5 段 所 述 的 新 法 定 措 施 外 , 指 引 亦 載 述 了 下 列 因 應 公 眾 就 擬 議 指 引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而 作 修 改 的 非 法 定 措 施 :
(a) 如 候 選 人 本 身 是 節 目 主 持 、 經 常 參 與 節 目 者 或 是 定 期 撰 稿 的 專 欄 作 家 , 在 提 名 期 開 始 後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期 間 , 不 應 以 該 等 身 分 出 席 任 何 節 目 或 撰 稿 ; 以 及
(b) 候 選 人 不 得 在 晚 上 九 時 至 早 上 九 時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時 使 用 揚 聲 器 。
3.7 指 引 以 淺 白 易 懂 的 文 字 解 釋 《 區 議 會 選 舉 程 序 規 例 》 中 多 項 重 要 條 文 、 其 他 選 舉 法 例 的 主 要 條 文 , 以 及 選 管 會 所 制 定 , 與 候 選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進 行 選 舉 活 動 有 關 的 各 項 指 引 及 規 例 。 指 引 內 容 詳 盡 , 並 已 盡 量 涵 蓋 與 一 九 九 九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有 關 的 各 方 面 事 宜 , 以 便 使 用 者 遇 到 與 選 舉 安 排 有 關 的 疑 難 與 問 題 時 , 可 即 時 參 考 。 此 外 , 為 實 施 一 項 一 九 九 八 年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檢 討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 選 管 會 已 就 指 引 編 製 索 引 , 務 求 使 用 者 在 參 考 及 翻 查 有 關 資 料 時 , 更 為 方 便 快 捷 。
3.8 為 使 各 有 關 方 面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七 日 提 名 期 開 始 前 , 有 充 分 時 間 熟 悉 指 引 內 容 , 選 管 會 迅 速 向 立 法 會 、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 臨 時 區 議 會 、 各 類 組 織 、 傳 媒 、 高 等 院 校 、 學 校 、 大 廈 管 理 公 司 、 互 助 委 員 會 和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派 發 指 引 。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選 舉 事 務 處 亦 備 有 足 量 的 指 引 文 本 ( 釘 裝 版 或 光 碟 版 俱 備 ) , 供 公 眾 索 閱 。 此 外 , 指 引 亦 上 存 於 選 管 會 的 網 頁 , 方 便 市 民 透 過 互 聯 網 查 閱 有 關 資 料 。
第 三 節 - 提 名 顧 問 委 員 會
3.9 選 管 會 委 出 五 個 提 名 顧 問 委 員 會 (" 顧 問 委 員 會 ") 。 他 們 的 任 命 分 別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四 日 及 七 月 十 六 日 在 憲 報 刊 登 。 顧 問 委 員 會 負 責 就 候 選 人 是 否 符 合 提 名 資 格 的 問 題 , 向 準 候 選 人 及 選 舉 主 任 提 供 意 見 。 每 個 顧 問 委 員 會 由 一 位 具 有 不 少 於 十 年 資 歷 的 法 律 執 業 者 組 成 。 他 們 分 別 是 ︰ 駱 應 淦 先 生 ( 資 深 大 律 師 ) 、 王 正 宇 先 生 ( 資 深 大 律 師 ) 、 何 炳 堃 先 生 、 羅 志 力 先 生 及 簡 錦 材 先 生 , 任 期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四 日 起 至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止 。 在 此 期 間 , 準 候 選 人 及 選 舉 主 任 分 別 提 交 了 十 份 及 四 份 申 請 , 要 求 顧 問 委 員 會 提 供 意 見 。
第 四 節 - 候 選 人 的 提 名
3.10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至 二 十 日 的 提 名 期 間 , 選 舉 主 任 共 接 獲 800 份 候 選 人 提 名 書 。 在 800 名 獲 提 名 的 候 選 人 中 :
(a) 有 一 名 在 提 名 期 結 束 前 已 退 出 競 選 ;
(b) 有 一 名 被 選 舉 主 任 根 據 顧 問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裁 定 提 名 無 效 ;
(c) 有 76 名 被 裁 定 獲 有 效 提 名 , 並 在 無 競 逐 對 手 的 情 況 下 自 動 當 選 ; 以 及
(d) 其 餘 722 名 被 裁 定 獲 有 效 提 名 , 分 別 在 314 個 區 議 會 選 區 中 競 逐 。

上 文 (b) 項 所 述 被 裁 定 提 名 無 效 的 候 選 人 , 即 北 區 鳳 翠 選 區 的 連 遂 蓮 女 士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向 高 等 法 院 提 出 選 舉 呈 請 。 選 舉 主 任 認 為 , 她 在 緊 接 其 獲 提 名 前 的 三 年 期 間 並 非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 她 指 稱 這 項 決 定 並 不 正 確 。 此 事 現 正 由 法 院 處 理 。
第 五 節 - 投 票 安 排
(A) 投 票 站
3.11 每 個 區 議 會 選 區 設 有 最 少 一 個 投 票 站 。 區 議 會 選 區 的 範 圍 越 大 或 選 區 的 選 民 人 數 越 多 , 設 置 的 投 票 站 也 會 越 多 。 選 舉 事 務 處 在 物 色 適 當 的 投 票 站 時 , 搜 集 有 關 不 同 地 域 發 展 情 況 的 資 料 , 以 及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特 別 就 地 方 特 色 提 供 的 意 見 , 並 加 以 仔 細 研 究 。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刊 登 的 憲 報 公 告 , 指 定 390 個 區 議 會 選 區 的 539 個 投 票 站 。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投 票 日 當 天 , 只 有 設 於 314 個 區 議 會 選 區 的 432 個 投 票 站 開 放 運 作 。 餘 下 的 107 個 投 票 站 因 位 於 無 競 逐 的 區 議 會 選 區 而 無 須 使 用 。 獲 招 募 管 理 該 432 個 投 票 站 的 公 務 員 超 過 9,000 名 。
(B) 禁 止 拉 票 區 和 禁 止 逗 留 區
3.12 一 九 九 八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證 明 , 設 置 禁 止 拉 票 區 和 禁 止 逗 留 區 這 兩 項 計 劃 確 能 有 效 地 為 選 民 提 供 安 全 無 阻 的 通 道 , 並 確 保 選 民 在 前 往 投 票 站 的 途 中 不 會 受 到 不 適 當 的 騷 擾 。 正 如 一 九 九 八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安 排 , 一 九 九 九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也 實 施 了 這 些 計 劃 , 並 作 出 了 若 干 修 改 。 修 改 詳 情 載 於 上 文 第 3.5(c) 段 。 投 票 站 的 禁 止 拉 票 區 和 禁 止 逗 留 區 , 由 有 關 選 舉 主 任 在 考 慮 有 關 投 票 站 的 地 點 和 當 地 地 理 狀 況 後 指 定 。 有 關 候 選 人 事 先 早 已 得 知 禁 止 拉 票 區 和 禁 止 逗 留 區 的 範 圍 , 並 獲 發 有 關 的 平 面 圖 。 在 投 票 日 , 選 舉 主 任 須 在 投 票 站 或 投 票 站 附 近 張 貼 公 告 , 顯 示 禁 止 拉 票 區 和 禁 止 逗 留 區 的 範 圍 。 除 第 3.5(c) 段 所 述 的 情 況 外 , 禁 止 拉 票 區 內 嚴 禁 進 行 任 何 拉 票 活 動 , 而 在 禁 止 逗 留 區 內 ,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逗 留 或 遊 蕩 。 投 票 站 主 任 有 權 維 持 禁 止 拉 票 區 內 和 禁 止 逗 留 區 內 的 秩 序 。
(C) 印 章
3.13 採 用 以 刻 有 "Tick" 號 的 印 章 填 劃 選 票 的 方 式 , 以 取 代 過 往 選 舉 中 以 筆 填 劃 選 票 的 辦 法 , 在 香 港 選 舉 史 上 尚 屬 首 次 。 選 管 會 認 為 , 這 項 安 排 遠 較 過 往 的 方 法 更 方 便 選 民 , 也 有 助 簡 化 投 票 程 序 。
3.14 使 用 印 章 的 構 思 源 自 以 往 的 經 驗 。 以 往 的 經 驗 顯 示 , 不 少 選 民 不 按 規 定 劃 上 "Tick" 號 , 而 祗 是 自 行 以 筆 隨 己 意 標 示 出 所 選 擇 的 候 選 人 。 是 以 , 有 相 當 數 量 的 選 票 被 裁 定 無 效 。 蓋 印 的 使 用 提 供 了 一 種 劃 一 填 劃 選 票 手 法 。 當 初 預 料 選 票 上 出 現 意 思 含 糊 記 號 的 機 會 亦 將 會 減 至 最 低 , 而 問 題 選 票 或 廢 票 的 數 目 也 會 因 而 減 少 。 事 實 上 , 印 章 果 能 收 到 預 期 的 效 果 。 因 無 明 確 選 擇 而 變 作 無 效 的 選 票 僅 佔 選 票 總 數 的 0.08% , 而 一 九 九 四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的 有 關 數 字 則 為 0.17% 。 有 關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中 不 獲 接 納 選 票 的 詳 盡 分 析 載 於 附 錄 二 。 問 題 選 票 或 廢 票 減 少 , 有 助 縮 短 點 票 所 花 的 時 間 , 因 而 大 大 減 少 了 出 現 延 誤 的 情 況 , 否 則 , 當 局 便 須 為 決 定 可 否 接 受 該 等 選 票 而 要 花 頗 長 時 間 , 因 而 造 成 延 誤 。 印 章 的 設 計 有 助 方 便 視 覺 受 損 的 選 民 使 用 印 章 投 票 。 印 章 呈 橙 、 黑 兩 色 , 帶 有 中 立 的 意 味 , 因 為 該 等 顏 色 不 會 令 人 聯 想 起 代 表 候 選 人 所 屬 任 何 政 治 組 織 的 顏 色 。
3.15 由 於 採 用 蓋 印 方 式 在 選 舉 中 屬 創 舉 , 因 此 選 舉 事 務 處 進 行 了 一 連 串 測 試 , 以 確 保 印 章 可 行 耐 用 。 測 試 結 果 顯 示 , 只 消 數 秒 , 印 在 紙 上 的 墨 水 即 乾 透 , 而 印 章 可 供 蓋 印 2,000 次 左 右 。 為 確 保 投 票 日 當 天 有 足 夠 印 章 可 供 使 用 , 選 舉 事 務 處 訂 製 了 約 30,000 個 印 章 。 選 民 、 候 選 人 及 投 票 站 和 點 票 站 的 工 作 人 員 的 意 見 均 顯 示 , 印 章 極 受 歡 迎 。
第 六 節 - 點 票 安 排
3.16 選 管 會 的 決 定 是 在 18 個 地 方 行 政 區 各 設 一 個 點 票 站 , 以 進 行 點 票 工 作 。 選 舉 事 務 處 並 設 立 了 一 個 內 部 工 作 小 組 , 與 各 選 舉 主 任 進 行 磋 商 , 定 出 有 關 程 序 的 細 節 。 在 物 色 擬 指 定 為 每 個 地 方 行 政 區 的 點 票 站 場 地 時 , 也 曾 徵 詢 有 關 選 舉 主 任 的 意 見 。 計 算 人 手 需 求 時 , 則 以 區 議 會 選 區 數 目 和 地 方 行 政 區 內 的 選 民 人 數 為 依 據 。 獲 招 募 擔 任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的 公 務 員 逾 1,000 名 。
3.17 選 舉 事 務 處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 為 所 有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舉 行 了 一 個 工 作 簡 介 會 。 此 外 , 為 使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更 熟 悉 點 票 程 序 的 細 節 , 並 讓 他 們 有 親 手 點 票 的 實 際 經 驗 , 選 舉 事 務 處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起 , 為 18 區 的 點 票 小 組 逐 一 舉 辦 歷 時 半 日 的 模 擬 點 票 工 作 坊 。 各 選 舉 主 任 及 助 理 選 舉 主 任 也 有 出 席 。 選 舉 事 務 處 亦 製 備 錄 影 帶 , 分 發 予 點 票 站 工 作 人 員 , 作 為 參 考 材 料 。 整 體 反 應 顯 示 , 模 擬 點 票 實 習 非 常 有 用 , 因 為 點 票 主 任 可 從 而 洞 察 在 點 票 期 間 可 能 出 現 的 突 發 問 題 , 並 構 思 如 何 更 妥 善 地 策 劃 、 組 織 和 監 察 實 際 點 票 工 作 。
3.18 籌 備 工 作 的 另 一 個 重 要 環 節 , 就 是 在 投 票 日 之 前 設 置 分 區 點 票 站 。 每 個 分 區 點 票 站 的 布 置 方 法 , 由 選 舉 主 任 在 選 舉 事 務 處 的 同 意 下 制 定 。 各 分 區 點 票 站 均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晚 上 八 時 前 設 置 妥 當 , 準 備 迎 接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晚 上 十 時 三 十 分 投 票 結 束 後 隨 即 展 開 的 工 作 。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 逾 810,000 張 選 票 順 利 點 算 妥 當 。 從 這 點 看 來 , 為 點 票 安 排 而 投 入 的 大 量 資 源 , 也 可 謂 用 得 其 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