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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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批准登记选票上关于候选人的详情

任何人在符合《选票上关于候选人的详情(立法会及区议会)规例》第15条的规定下,可反对批准登记某订明团体的中文名称缩写或英文名称缩写,及某订明团体或订明人士的标志。

填妥之申请表格连同有关文件应在2024年10月10日或之前,透过以下方式交回总选举事务主任:

  • 邮递(地址:九龙观塘观塘道388号创纪之城一期渣打银行中心29楼)
  • 传真(3580 2973)
  • 扫描表格后电邮至ecteam@reo.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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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批准登记表格
下载反对批准登记某订明团体的中文名称缩写或英文名称缩写及某订明团体或订明人士的标志的表格

表格亦可于各区民政事务处咨询服务中心或选举事务处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