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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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批准登記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

任何人在符合《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及區議會)規例》第15條的規定下,可反對批准登記某訂明團體的中文名稱縮寫或英文名稱縮寫,及某訂明團體或訂明人士的標誌。

填妥之申請表格連同有關文件應在2024年10月10日或之前,透過以下方式交回總選舉事務主任:

  • 郵遞(地址:九龍觀塘觀塘道388號創紀之城一期渣打銀行中心29樓)
  • 傳真(3580 2973)
  • 掃描表格後電郵至ecteam@reo.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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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批准登記表格
下載反對批准登記某訂明團體的中文名稱縮寫或英文名稱縮寫及某訂明團體或訂明人士的標誌的表格

表格亦可於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選舉事務處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