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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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行政长官选举

选举便览

投票日: 2005年7月10日

提名期: 2005年6月3日至16日

参选资格:
  •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无居留权;
  • 年满40周岁;以及
  •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提名签署人数目: 不少于100名 选举委员会 委员

选举开支最高限额: $9,500,000

投票制度:
  • 候选人在任何一轮投票中,从所投的有效票总数中取得过半票数,该候选人即为在是次选举中的选出者。
  •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均有权在每一轮投票中以不记名方式投一票。
选举管理及监督:
  • 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举行及监督有关选举。
  • 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已被委任为选举主任。
  • 廉政公署会透过有效执法、教育及预防工作,确保选举公平廉洁。